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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性犯罪规制探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4 03:40:12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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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性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与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第二百三十七条分别针对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同构筑了保护公民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屏障。这两项条文虽同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范畴,但在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及刑罚设置上各有侧重,体现了立法者对不同性质性侵害行为的精准区分与严厉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违背意志”与“强行发生性关系”,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涵盖使妇女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形,如麻醉、欺骗、利用特定从属关系等。该条文同时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彰显了法律对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性犯罪规制探析

相较而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范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其行为对象已扩展至“他人”,不再局限于妇女,体现了法律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进步。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强制猥亵他人与侮辱妇女,前者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实施的淫秽行为;后者则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妇女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此罪并不要求发生性关系,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与性的羞耻心。该条文同样设置了加重处罚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情节恶劣的,将面临更重刑罚,以应对不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两条文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衔接与区分。强奸罪侧重于对性交行为的强制,而强制猥亵罪则针对性交以外的性侵害行为。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从强制猥亵转化为强奸,此时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定罪量刑。两者的共同基础在于“违背他人意志”与“使用强制手段”,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中必须细致审查被害人陈述、客观证据及行为人的具体手段,以准确界定行为性质。

当前,随着社会观念演进与司法实践发展,对性犯罪的理解与打击亦需不断深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第二百三十七条的适用,不仅要求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打击犯罪,也需兼顾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与心理创伤的修复。法律条文是静态的文本,但其背后所承载的,是对每一个个体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的动态守护。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社会预防与教育,方能织就更严密的法网,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