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在原有《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若干重要修订与完善。这些新规旨在回应社会变迁,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同时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提供更为清晰合理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路径。本文将对这些核心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分析。
最受公众关注的变动之一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款设计初衷在于防止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慎重考虑、修复关系的时间窗口。它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而对于存在家暴等特定情形的诉讼离婚则不适用,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考量。

在诉讼离婚方面,民法典延续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标准,并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列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解决“久调不判”、“久拖不离”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一方坚持离婚的诉求在符合条件时能得到更有效的司法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法律更加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提升了儿童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的话语权,要求父母和司法裁判更多地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安排。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方面,新规进一步彰显公平与保护无辜方的价值取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进行了细化,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旨在防止一方无辜背负巨额债务,保障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制度也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不再以原《婚姻法》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第一千零九十条则延续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义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总体而言,2021年生效的婚姻家庭编新规构建了更为精细、公平且具有时代特色的离婚法律制度体系。它既通过冷静期等机制试图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又通过完善诉讼离婚标准、强化子女权益保护、公平分割财产债务等条款,切实保障了离婚自由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变化要求公众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需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也对社会治理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