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核心环节,涉及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主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离婚财产分割规则框架,旨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
一、法定财产制下的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协议优先”与“法院酌定”相结合的基本路径,并将实质公平价值取向融入司法裁量之中。
二、个人财产的认定与排除
法律明确界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此规定保障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稳定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导致固有财产权益的减损。
三、特定财产形态的分割处理
针对复杂财产形态,法律与司法解释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需根据出资时间、产权登记等情形区分认定为赠与或借款。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再行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商事财产的分割,需兼顾《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四、照顾、补偿与赔偿原则的适用
为体现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法律设定了多项衡平机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婚姻中付出较多或受损一方的救济体系。
五、债务清偿的责任划分
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密不可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并非简单的财产算术,而是综合考量财产来源、贡献程度、婚姻过错、未来生活保障等多重因素的法律衡平过程。当事人应秉持诚信理性态度,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则需充分准备证据,清晰呈现财产状况与相关事实,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为双方开启新的生活篇章奠定清晰合理的财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