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利息的约定是借贷双方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出借人的资金回报,也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成本。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明确的保护界限,旨在平衡双方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挂钩。具体而言,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取代了以往“以24%和36%为界”的两线三区规则,使利率保护标准更具市场化和灵活性。例如,若当前一年期LPR为3.45%,则受到司法强制保护的利率上限即为13.8%。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此上限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对于“高利贷”行为持明确否定态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范畴。这意味着,对于该超出部分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则无权请求出借人返还;但若借款人尚未支付,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划定了司法干预的底线,有效遏制了高利放贷的乱象。
在利息的计算方式上,法律亦有所规范。禁止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即不得出现“砍头息”行为。借款的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再生利息,亦即禁止复利计算,除非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了前期利息可计入后期本金,且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仍不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而非自然人之间(如企业与企业)的借贷,则需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除了约定利息,法律还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设定了限制。即使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其合计总额也不得超过前述利率保护上限。这防止了出借人通过名目繁多的收费变相突破利率红线,加重借款人的实际负担。
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紧密关联于法定的LPR四倍标准。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法定红线,明确约定利率、计息方式及还款期限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个合法、清晰、公平的利息约定,是保障借贷关系顺利履行的坚实基础,亦是对金融市场健康环境的积极贡献。